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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慧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19〕282号

被告人徐慧勇,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山西省五台县,住山西省五台县**村**巷**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月9日被池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8年8月2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两次分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各两个月。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慧勇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诈骗罪,于2019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5月22日退回丰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丰都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2019年8月2日退回丰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丰都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至2015年,田某某(在逃)、卢某某(在逃)在全国各地成立多家公司进行骗税,并雇请徐慧勇、刘某某(已判决)、吕某某(已判决)等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1月,*甲有限公司成立,被告人徐慧勇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4月变更为任某某),该公司实际由田某某控制。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徐慧勇明知田某某等人有骗税目的以及*甲公司与*乙公司等交易关联公司(田某某实际控制)没有真实生产、交易情况下,仍帮助田某某等人以*甲公司名义与交易关联公司进行虚假交易,接受和开往交易关联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接受田某某安排通过徐慧勇自己个人账户与交易关联公司转账完成虚假交易资金流。具体犯罪实施如下:

一、*甲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1、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甲公司向*乙公司(实际由田某某控制)虚假购进“太阳能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99份,价税合计23000721.12元,税额3341985.12元。

2、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甲公司向*丙公司(实际由田某某控制)虚假购进“电路板”,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87份,价税合计9932126.49元,税额1443129.49元。

3、2016年6月至2016年7月,*甲公司向*丁公司(实际由田某某控制)虚假开进“研发检测费”,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价税合计4913017.2元,税额713857.2元。

4、2016年5月至2016年7月,*甲公司向*戊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虚假购进“芯片”、“芯片IC”,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价税合计425414.37元,税额61812.43元。

二、*甲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1、2016年6月至2016年7月,*甲公司向*己公司(实际由田某某控制)虚假销售“集成电路板”,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8份,价税合计7955456元,税额1155921.26元。

2、2016年4月,*甲公司向*庚公司(实际由田某某控制)虚假销售“控制器”,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价税合计3822390元,税额555390元。

3、2016年3月至4月,*甲公司向*辛公司虚假销售“信号器”,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1050121.8元,税额152581.8元。

2018年1月6日,被告人徐慧勇在越南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等物证、书证;

2证人刘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慧勇的供述与辩解;

4重**所审【2019】589号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慧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慧勇明知田某某等人成立的关联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予以帮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慧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慧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隆永宝

2019年10月17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2册、账务资料、印章、审计报告书。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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