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162号
被告人徐慧珍,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21973********,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楚雄州双柏县人,住云南省楚雄州双柏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云南省新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新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慧珍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慧珍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徐慧珍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霍某某后开始交往。在交往过程中,被告人徐慧珍向霍某某隐瞒真实身份,谎称愿意和霍某某结婚生活,并以给男朋友经济补偿、和前夫打官司要支付律师费、挖路占着土地要上税、母亲生病等为由多次向霍某某索要钱财。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徐慧珍共计向霍某某索要人民币86679元。
被告人徐慧珍到案后如实供述骗取霍某某钱财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证明被害人报案情况;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抓过经过证明被告人身份、前科及到案情况证明;霍某某尾号1365、尾号7796的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徐慧珍尾号7165的农村商业银行交易明细证明霍某某转账给徐慧珍及存入后被支取的情况;民事调解书证明2015年徐慧珍与王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与徐慧珍2015年经双柏县法院调解离婚。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霍某某的陈述证明其被一个自称李某甲的女子骗了104750元的事实和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慧珍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徐慧珍以“李李某乙”的名义和霍某某相处后,以离婚请律师、母亲生病、办贷款等为由向霍某某索要了9万余元的情况。
5、辨认笔录:证明霍某某辨认出徐慧珍就是自称李某甲的女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慧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慧珍隐瞒身份、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慧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慧珍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徐慧珍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 霞
代理检察员:张艳菲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被羁押于新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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