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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成华盗窃案)_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徐成华,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1196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住蒲江县**镇**村**组**号。2003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7个月;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7个月;2015年1月因犯案盗窃罪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西藏昌都市卡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三个月;201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华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8年7月因盗窃罪被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3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因盗窃罪被云南腾冲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5月21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蒲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成华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成华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1日7时50分许,被告人徐成华在蒲江县鹤山镇飞虎路125号“星光灯饰城”二楼,将一男士包内的现金130元盗走,并用随手找的一根金属条将收银台处的抽屉撬开后,将抽屉内的48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成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成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徐成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徐成华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心燕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成华现羁押于蒲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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