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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成友故意伤害案、徐某某、周某某等3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黑龙江省鹤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鹤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鹤北林检诉刑诉〔2019〕4号

被告人徐成友(绰号徐老大),曾用名徐成有,男,196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11969********,汉族,高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林业局,住黑龙江省**林业局****号楼**室。2007321日因殴打他人被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元;2012912日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被黑龙江省鹤北国有林管理分局林政稽查大队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140元;2012108日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被黑龙江省鹤北国有林管理分局林政稽查大队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60元;201355日因威胁他人被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71日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被黑龙江省鹤北国有林管理分局林政稽查大队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426元;2014228日因非法改变林地用途被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9049元;201433日因殴打他人被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4915日因吸毒被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214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23日经黑龙江省鹤立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地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林业局,住黑龙江省萝北县**管理局**号楼**单元**室。2013816日因从事非法采金破坏林地,被黑龙江省鹤北国有林管理分局林政稽查大队行政罚款人民币216元。201574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81日被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81日被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地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21日解除强制措施。20183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4日被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鹤北派出所执行;同年73日被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鹤北派出所执行;同年919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鹤北派出所执行,同年1119日由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宝泉岭派出所执行。

被告人崔某甲,男,197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11970********,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林业局,住黑龙江省**林业局****号楼**室。20174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22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17日被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地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鹤北派出所执行;同年73日被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鹤北派出所执行;同年919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鹤北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成友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周某甲、崔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9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1019日、2019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1119日、201913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81217日、20192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犯罪

(一)20145月份,被告人徐成友在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局庆林林场二支线河道内无合法采金手续用采金船采金,同年710日,徐成友因其雇用的工人白某甲(被害人,绰号白老二,男,殁年47岁)偷其金子,就拳打脚踢白某甲的头部、面部、胸部、腰部、臀部等部位。711日中午,因雇用的工人王某甲和周某乙在采金船舀子上砸石头时,白某甲从采金船上的工棚内爬出拽开了控制离合器的绳子,导致舀子转动,王某甲险些受伤,徐成友再次殴打白某甲,用脚将白某甲踹进工棚内,随手拿起工棚内菜板上的菜刀,用菜刀背面砍击白某甲的额头和两条腿膝盖骨附近,并用菜刀侧面击打白某甲耳光。712日,白某甲爬出工棚喝水,徐成友用水将白某甲全身浇湿。713日,因白某甲半夜私自发动采金船的发动机,徐成友又再次殴打白某甲,用木棒打击了白某甲头部、腰部和臀部等部位。徐成友的多次殴打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白某甲不能独立行走、生活不能自理、丧失正常的语言表达能力等严重后果,后徐成友让工人周某乙和王某甲做了个简易的担架,三人合力将白某甲从采金船上抬至岸边即二支线内的林蛙养殖棚内,由徐成友每天给白某甲送饭,2014715日早上,徐成友给白某甲送饭时发现白某甲已死亡,遂将装白某甲衣物袋子装进石头扔到河里,又用铁锹将白某甲的尸体掩埋,并对外谎称白某甲已自己离开。2014912日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立线侦查后,询问徐成友时,徐成友向公安机关隐瞒了白某甲已死亡的事实。20156初,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欲于201569日前往白某甲失踪地点搜索并挖掘现场,201568晚徐成友制造了驾车坠河死亡的假现场后潜逃外地。2018620日,经被告人徐成友现场指认在鹤北林业局庆林林场二支线林蛙棚平房向北43.5米,靠西山位置挖掘出一具尸骨。经黑龙江省鹤岗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物证检验鉴定该尸骨系为被害人白某甲。经黑龙江省林业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死者白某甲现残存尸骨除挖掘时造成的新鲜破损外,未见明显致命性损伤。不排除生前受机械性暴力损伤的可能。

被告人徐成友于20182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协议和收条、住院病志、行政处罚决定书、入所人员身体检查表等;

2.证人周某乙、王某甲、苑某某、周某甲、柳某某、贾某某、姜某甲、白某乙、尹某某、杨某甲、马某某、赵某某、夏某某、曲某甲、刘某甲、白某丙、孙某甲、孟某某、吕某某、史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徐成友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省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检验报告、黑龙江省林业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5.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和照片。

(二)200925日晚(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徐成友电话得知其朋友施某某、孙某乙、李某甲等人在鹤北林业局老市场旁一个姓牛的女的开的迪厅内喝酒期间与同在迪厅内喝酒的房某某(被害人,男,46岁)、高某甲、李某乙、陈某甲等人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一事后,遂与姜某乙、王某乙、侯某某等人赶到该迪厅,徐成友进入该迪厅后用一把椅子将房某某的面部打伤。经黑龙江省林业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住院病历、说明材料等;

2.证人孙某乙、姜某乙、侯某某、王某乙、高某甲、薛某某、祖某某、郭某某、牛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房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成友的供述与辩解;

5.黑龙江省林业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

201310月初至11月初,被告人徐成友、周某甲、崔某甲三人合伙在鹤北林业局庆林林场19林班78经理小班用大流槽采金,造成国有宜林地毁损。经鹤北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队检验毁损林地面积为15.42亩。

被告人徐成友于20182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周某甲于20157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崔某甲于201741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庆林林场林相图、检验报告等;

2.证人苑某某、杨某乙、姜某丙、刘某乙、罗某某、崔某乙、马某某、高某乙、刘某丙、宋某某、王某丙、崔某丙、柴某某、王某丁、张某甲、张某乙、刘某丁、宫某某、曲某乙、陈某乙、白某乙、冯某某、栾某某、杜某某、王某甲、周某乙、贾某某、姜某甲等证言;

3.被告人徐成友、周某甲、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成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白某甲死亡,致被害人房某某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成友、周某甲、崔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合伙非法采金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成友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成友、周某甲、崔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成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甲、崔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崔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鹤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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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徐成友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地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宝泉岭派出所;崔某甲现在被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鹤北派出所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拾册。

3.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叁页。

 

附:变更起诉决定书



黑龙江省鹤北人民检察院

变更起诉决定书

黑鹤北检诉刑变诉〔2020〕1号

被告人徐成友故意伤害(白某甲)一案徐成友、周某甲、崔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本院以黑鹤北林检诉刑诉〔20194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认定的罪名与起诉书不一致。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黑鹤北林检诉刑诉〔20194号起诉书作如下变更:

认定的事实变更为:

一、故意杀人犯罪

20145月份,被告人徐成友(绰号徐老大)在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局庆林林场二支线河道内无合法采金手续用采金船采金,同年710日,徐成友因怀疑其雇用的工人白某甲(被害人,绰号白老二,男,殁年47岁)偷其金子,就拳打脚踢白某甲的头面部、胸腰部、臀部等身体上半部位。711日中午,因雇用的工人王某甲和周某乙在采金船舀子上砸石头时,白某甲从采金船上的工棚内爬出拽开了控制离合器的绳子,导致舀子转动,王某甲险些受伤,徐成友再次殴打白某甲,用脚将白某甲踹进工棚内,随手拿起工棚内菜板上的菜刀,用菜刀背面砍击白某甲的额头和两条腿膝盖骨附近,并用菜刀侧面击打白某甲耳光。712日,白某甲爬出工棚喝水,徐成友用水将白某甲全身浇湿。713日,因白某甲半夜私自发动采金船的发动机,徐成友又再次殴打白某甲,用木棒打击了白某甲头面部、胸腰部、臀部等身体上半部位。徐成友的多次殴打行为造成被害人白某甲不能独立行走、生活不能自理、丧失正常的语言表达能力等严重后果,后徐成友让工人周某乙和王某甲做了个简易的担架,三人合力将白某甲从采金船上抬至岸边即二支线内的林蛙养殖棚内,而未积极采取救治措施。2014715日早上,徐成友给白某甲送饭时发现白某甲已死亡,遂将装白某甲衣物袋子装进石头扔到河里,又用铁锹将白某甲的尸体掩埋,并对外谎称白某甲已自己离开。2014912日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立线侦查后,询问徐成友时,徐成友向公安机关隐瞒了白某甲已死亡的事实。20156月初,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欲于201569日前往白某甲失踪地点搜索并挖掘现场,201568晚徐成友制造了驾车坠河死亡的假现场后潜逃外地。2018620日,经被告人徐成友现场指认在鹤北林业局庆林林场二支线林蛙棚平房向北43.5米,靠西山位置挖掘出一具尸骨。经黑龙江省鹤岗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物证检验鉴定该尸骨系为被害人白某甲。经黑龙江省林业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检验结果为死者白某甲现残存尸骨除挖掘时造成的新鲜破损外,未见明显致命性损伤。不排除生前受机械性暴力损伤的可能。经黑龙江省林业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补充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尸骨残骸为一男性(白某甲),右侧及左侧第6肋骨骨折、右侧肩胛骨骨折,符合生前钝器所致。

被告人徐成友于20182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协议和收条、住院病志、行政处罚决定书、入所人员身体检查表等;

2.证人周某乙、王某甲、苑某某、周某甲、柳某某、贾某某、姜某甲、白某乙、尹某某、杨某甲、马某某、赵某某、夏某某、曲某甲、刘某甲、白某丙、孙某甲、孟某某、吕某某、史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徐成友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省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检验报告、黑龙江省林业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黑龙江省林业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补充鉴定文书。

5.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和照片。

二、非法采矿犯罪

201310月初至11月初,被告人徐成友、周某甲、崔某甲三人,在无采矿许可证情况下,合伙在鹤北林业局庆林林场二支线19林班78经理小班内开采黄金,由徐成友提供资金、周某甲提供大流槽和找工人、崔某甲负责现场组织人员干活,期间三人用大流槽进行采金(大流槽具体是指用钩机先扒开地皮,把地皮下边含金的沙子挖掘出倒运到流槽上,再通过水分离沙子的方式进行采金),致使地表树木等植被遭到破坏,同时三人将所采黄金在鹤北林业局栾某某开的金店予以出售,销售数额共计人民币2270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黑龙江省鹤北国有林管理分局森林资源管理科出具的证明、萝北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黑龙江国土资源厅驻鹤北林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萝北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说明、马某某提供的三被告人合伙采金期间的账单、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地区公安局森林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自然资源部黑龙江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卫星图片;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苑某某、杨某乙、刘某乙、罗某某、高某乙、胡某某、刘某丙、崔某乙、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成友、周某甲、崔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

适用的法律变更为:

被告人徐成友多次殴打被害人白某甲,造成白某甲身体、意识无自主能力,后将白某甲送至林蛙棚内,未给予积极救治,放任了白某甲的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成友、周某甲、崔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黄金矿产,销售数额共计人民币22702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徐成友、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非法开采黄金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崔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非法开采黄金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变更起诉,请依法判处。


黑鹤北林检诉刑诉〔2019〕4起诉书未被变更部份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此 致

鹤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美玲

检察官助理:曹宝亮

2020年8月20日

附:

调取证据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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