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徐成权,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成都市双流区**镇。2009年因盗窃罪被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因盗窃罪被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3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成权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徐成权在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锦江小学门外路边,趁朱某某接到小孩准备骑电动车离开该处时,扒窃朱某某放在上衣右侧口袋内的一部紫色华为MATE30手机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徐成权将该手机销赃获款1300元后耗用。经成都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5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成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成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成权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成权有两次盗窃前科,综合考虑其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钟敏
2021年2月1日
附:1.被告人羁押于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看守所
2.案卷2册
3.电子卷宗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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