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成礼,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系重庆市诚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股东,住重庆市南岸区**楼**(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春华,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822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重庆市诚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股东,住重庆市南岸区**栋**(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青川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2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秋国,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8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重庆市诚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住重庆市南岸区**栋**(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南岸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博,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4199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系重庆市诚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住甘肃省合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秋霞,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1199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系重庆市诚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操盘部员工,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碧昌,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7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重庆市诚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操盘部员工,住四川省南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林,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2199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系重庆市诚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操盘部员工,住重庆市涪陵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成礼、杨春华等八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案分别于2019年7月27日、10月10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8月9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19年9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徐成礼、杨春华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协信城7栋23-12开设重庆市诚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春公司),从事“荐股分成”,并先后经营顾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峰跃随配”、“天盈”非法配资平台。公司下设市场部、操盘部。徐成礼、杨春华招募被告人黄秋国、何博任市场部经理,招募被告人杜秋霞、毛碧昌、陈林、冯政等人任操盘部业务员。
诚春公司向被告人黄秋国、何博带领的市场部业务员提供工作用微信、手机及大量客户电话号码,市场部业务员按公司提供的“话术”向客户谎称自己是私募机构的工作人员、公司有实力拉升股票等,取得客户信任,收集客户资金、联系方式等信息,随后将客户推荐给操盘部业务员。操盘部业务员自称“老师助理”,向客户发送公司推荐的股票,客户购买该股票后一旦盈利则需按比例向诚春公司分成。公司向客户推荐的股票均为徐成礼、杨春华自行选择。
同时,操盘部业务员向客户推荐配资平台,宣称客户可通过公司配资平台购买股票,平台为客户9-10倍配备资金,以放大客户购买股票的资金量,需收取手续费和递延费(配资资金利息)。如果客户同意配资,操盘部业务员即引导客户在配资平台上注册、入金,随后将客户推送给徐成礼、杨春华。徐成礼、杨春华自称“老师”引导客户在配资平台上进行股票买卖。事实上,“峰跃随配”、“天盈”均为非法股票配资平台,平台并未真实为客户进行配资,客户在平台获得的配资资金均为虚拟数值,客户的资金也并未进入证券市场购买股票,而是进入顾某某持有的账户。客户在平台上交易所产生的手续费、递延费以及客户的亏损,均成为平台的盈利。该部分盈利,由顾某某与诚春公司按“二八”比例分成。
通过“天盈”配资平台,被告人徐成礼、杨春华等人骗取卿某某、彭某某等101名被害人共计2352429.11元。其中,被告人徐成礼、杨春华的犯罪金额为2352429.11元,被告人黄秋国的犯罪金额为1492291.23元,被告人何博的犯罪金额为468437.28元,被告人杜秋霞的犯罪金额为660025.17元,被告人毛碧昌的犯罪金额为657039.86元,被告人陈林的犯罪金额为624625.18元,被告人冯政的犯罪金额为379042.90元。
2019年1月17日,公安机关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协信城7栋将被告人徐成礼、黄秋国、何博、杜秋霞、毛碧昌、陈林抓获归案;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杨春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5月20日,公安机关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10号2栋大厅将冯政抓获归案。到案后,徐成礼、杨春华、黄秋国、杜秋霞、毛碧昌、陈林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微信聊天记录》、《天盈平台统计表》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冉某某、谭某某、王某甲、吴某甲、杜某乙、李某某、王某乙、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卿某某、彭某某、黄某甲、赵某某、张某某、何某甲、吴某乙、王某丙、杨某乙、王某丙、黄某乙、文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徐成礼、杨春华、黄秋国、何博、杜秋霞、毛碧昌、陈林、冯政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成礼、杨春华、黄秋国、何博、杜秋霞、毛碧昌、陈林、冯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徐成礼、杨春华、黄秋国、杜秋霞、毛碧昌、陈林数额特别巨大,何博、冯政数额巨大,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八被告人刑事责任。八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徐成礼、杨春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黄秋国、何博、杜秋霞、毛碧昌、陈林、冯政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春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成礼、黄秋国、杜秋霞、毛碧昌、陈林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骎
附:
1. 被告人徐成礼、黄秋国、何博、毛碧昌、陈林、冯政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被告人杜秋霞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春华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96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1张;
3.《量刑建议书》8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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