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120号
被告人徐承福,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4196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养生馆老板,户籍地浙江省开化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承福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20年6月19日期间,被告人徐承福在本市西湖区**路**号开设“**”养生馆,多次容留卖淫女实施“口交”、“性交”等卖淫活动,并通过微信、支付宝账号收取嫖资共计人民币831200元。其中:
1.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徐承福在本市西湖区**路**号容留卖淫女曹某某为嫖客张某某提供“口交”的卖淫服务,事后张某某支付嫖资人民币500元。
2.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徐承福在本市西湖区**路**号容留卖淫女任某某为嫖客陈某某提供“口交”的卖淫服务,事后陈某某支付嫖资人民币500元。
3.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徐承福在本市西湖区**路**号容留卖淫女任某某向嫖客冯某某提供“口交”的卖淫服务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记录、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工商信息以及支付宝账单、微信账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记账单、手机截图、徐承福的手记账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钮某某、任某某、曹某某、胡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徐承福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承福容留他人卖淫,从中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严 敏
检察官助理:施 倩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承福现羁押于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其余为电子案卷一体化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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