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108号
被告人徐振艺,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199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怀集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8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2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振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2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振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徐振艺到本市白云区黄石街江夏北一路强盛商务大厦A栋后巷单车停放处,撬锁盗得曾某某停放于此的嗨米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振艺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振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振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振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徐振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振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 雷
检察官助理 林浩彬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徐振艺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自制六角匙二条、六角匙套筒一条,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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