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958号
被告人徐政,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0月5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8月14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12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28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6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4日晚,被告人徐政窜至浙江省兰溪市**乡**新村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翻墙进入院内,用自带铁棍撬开一楼防盗窗,爬窗进入室内,在一楼客厅桌子上找到一把汽车钥匙,后用该钥匙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车库内的汽车,盗走车内现金一百余元;
2、2020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徐政窜至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号被害人赵某某家,翻墙进入院内,用自带螺丝刀撬开二楼窗户,爬窗进入室内,盗走被害人赵某某放在一楼鞋架上两只包内的现金五千余元;
3、2020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徐政窜至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号被害人赵某某家,翻墙进入院内,欲用自带螺丝刀撬开窗户进入室内,因发出声响引起狗叫,被告人徐政遂逃离现场,未窃得财物;
4、2020年3、4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徐政窜至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号被害人余某甲家,推门进入院内,从一楼窗户爬窗进入室内,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听到屋内声响,被告人徐政遂逃离现场,未窃得财物;
5、2020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徐政窜至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号被害人余某甲家,推门进入院内,用自带螺丝刀撬开窗户,爬窗进入室内,盗走被害人余某甲放在卧室的裤子口袋内现金六百余元;
6、2020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徐政窜至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号被害人余某乙家,溜门进入室内,盗走被害人余某乙放在卧室的裤子口袋内现金六百余元,并将被害人余某乙停放在一楼客厅内的一辆新大洲电动自行车骑走,再将车后备箱内的现金三千四百余元盗走后,将电动车与车内的证件、皮包等丢弃。
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六百元;
7、2020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徐政窜至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号被害人潘某某家,从被害人潘某某家边上的工地上拿了一架梯子,爬梯子翻墙进入院内,后又将梯子带入院内,爬梯子从二楼窗户进入室内,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听到屋内声响,被告人徐政遂逃离现场,未窃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查询记录、归案经过、兰溪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潘某某、赵某某、余某甲、余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政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兰溪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搜查照片;
6.视听资料:现场视频视频5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政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凌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徐政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视频光盘5份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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