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检一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徐文富,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住辽宁省大石桥市**区**村**号**。被告人徐文富因盗窃罪于2013年1月15日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徐文富因涉嫌盗窃罪,经大石桥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文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7时许,被告人徐文富窜至大石桥市**区**交通岗附近,将被害人符某某放在其轿车副驾驶位置上的一部华为牌手机盗走,该手机壳内有人民币220元现金。经估价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250元。
2020年6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徐文富窜至大石桥市**区**市场附近**店门,其趁被害人辛某某进屋买熟食时,将辛某某放在电动车筐内的一部紫色OPPO牌手机盗走。经估价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50元。
2020年6月18日6时许,被告人徐文富窜至大石桥市**区**门市内,将被害人王某甲放在桌子上的一部华为牌手机盗走。经估价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文富已将手机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符某某、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文富的供述;5.鉴定意见;6.指认作案地点照片;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文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文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文富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文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文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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