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三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徐文权,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58********,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天津市滨海新区**服务中心副处级职级,现已退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天津市河东区**路**号楼**号。2019年10月2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9月3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项磊,北京慕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海山,天津金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文权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退回补充调查,监察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补充调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徐文权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徐文权伙同李某某、郭某某(均另案处理),共同利用郭某某担任滨海新区原大港管委会**局**科**职务上的便利,为天津**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实际控制人向某某,以下简称“**公司”) 申请财政补助项目上提供帮助。2013年7月9日,原大港管委会**局将人民币500万元市财政支持区县农业重点项目专项补贴款拨付给**公司。李某某得知专项补贴款到账后,从向某某处索取现金人民币80万元作为感谢费。后徐文权等三人对该80万元感谢费进行俵分,其中徐文权实得45万元、李某某实得20万元、郭某某实得15万元。
2019年10月29日下午,被告人徐文权在其居住地楼下被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带至天津市惩治和预防腐败教育基地。被告人徐文权到案后主动检举揭发他人涉嫌犯罪的事实。被告人徐文权家属代其退缴赃款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主体身份证明材料、**公司申请财政补贴相关书证、**公司账户及向某某、王某某账户银行明细、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户籍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材料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郭某某、向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徐文权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文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文权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文权到案后主动检举他人犯罪,且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文权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文权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对被告人徐文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沛香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徐文权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卷外材料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涉案赃款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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