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一部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徐文枝,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9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村**楼**单元**号,暂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园**号楼**单元**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85年12月4日,被河北省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诈骗罪,于1996年5月2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集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于2003年9月5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于2015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文枝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10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1月17日至11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王晨阳(另案处理)向被告人徐文枝谎称:“其为‘国家银行理事会’信用卡总部的副部长‘王筱花’,该理事会有名为‘循环信用卡’(以下简称‘循环卡’)的扶贫项目,办理该卡成功后的会员持卡每月可以至少提取额度(至少3万元)的三分之二,次月只需还提款的百分之一,可以循环使用,”让徐文枝发展用户,并许诺给其180万元的‘循环卡’额度。后被告人徐文枝在本市门头沟区其租住地,利用微信群发展刘某甲、刘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诱骗全国各地群众办理“循环卡”。经鉴定,被告人徐文枝及王晨阳、刘某甲、刘某乙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7873条。被告人徐文枝非法获利19800元。
2019年7月初,刘某乙用微信向刘某甲捏造中央领导同志家属支持“循环卡”项目的事实,刘某甲转发给徐文枝。后被告人徐文枝在微信群里演绎并散布该谣言信息。
同年7月10日,被告人徐文枝在其租住地被民警依法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房屋租赁合同、账户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复函;3.证人证言:另案被告人王晨阳、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吴某某、杨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文枝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前科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文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文枝伙同他人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徐文枝具有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及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凯
检察官助理:肇晶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徐文枝现羁押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九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