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文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13时16分左右,被告人徐文洮窜至本市碑林区中贸街**烟酒店门口,从被害人岳某某停放于该处的陕A****1的轿车(车辆未锁门)的中控台上将一部苹果Xs Max(256G)手机盗走。经碑林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的价值为5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
3抓获经过;
4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5指认照片;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文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文洮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徐文洮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前科;2、累犯;3、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魏岚
附:
1.被告人徐文洮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卷,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4.散页材料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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