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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文洮盗窃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徐文洮,曾用名徐陕涛,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咸阳市兴平市********号。曾因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于2011年3月8日被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文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13时16分左右,被告人徐文洮窜至本市碑林区中贸街**烟酒店门口,从被害人岳某某停放于该处的陕A****1的轿车(车辆未锁门)的中控台上将一部苹果Xs Max(256G)手机盗走。经碑林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的价值为5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

3抓获经过;

4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5指认照片;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文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文洮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徐文洮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前科;2、累犯;3、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岚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徐文洮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卷,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4.散页材料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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