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文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86********,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潼南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重庆市潼南县**街道**村**组**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8月30日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7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2月17日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5年3月31日、2016年4月20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文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徐文源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文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文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徐文源到本区北峰街道丰盈北路5号一楼租房,伸手从该房窗户盗走被害人杨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2500元的联想笔记本电脑,后将电脑转卖给他人得赃款人民币800元。
案发后,被害人杨某某即报警。2019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在本区津淮街津坂路将被告人徐文源抓获归案。被告人徐文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文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徐文源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
5.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害人的伤情鉴定意见;
6. 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调取的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文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文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文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文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文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咚咚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文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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