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盘水检公一刑诉〔2016〕11号
被告人徐文虎,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21966********,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贵州省盘县,户籍地贵州省盘县,住盘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1995年10月18日经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8月29日被云南省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文虎涉嫌故意伤害罪,向盘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5年11月5日依法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因需补充部份证据,本院依法于2015年12月1日将本案退回盘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6年1月11日重收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4年7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徐文虎与被害人田某甲(男,殁年28岁)在盘县**镇**村**的煤窑上的工棚内喝酒,喝酒过程中,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互相辱骂,徐文虎用杀猪刀杀了田某甲的右胸部一刀后逃离现场,致田某甲在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法医鉴定意见:田某甲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刺杀右锁中线乳突内伤及右胸腔内脏器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田某乙、冯某某、田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文虎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文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屹松
2016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文虎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状附于侦查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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