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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斌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19〕2566号

被告人徐斌,男性,49岁,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70********,汉族,中专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昆山市**镇**村**栋**室,现住贵阳市云岩区**路**号。2018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10月26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斌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办案需要,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22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凌晨01时许,被告人徐斌与被害人潘某某等人在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新摇篮KTV105号包房内喝酒唱歌。其间,徐斌发现其手机及其女朋友张某某的手机在被害人潘某某包里,双方因此事发生口角纠纷。后被告人徐斌用手掐住被害人潘某某脖子,并用右手扇了潘某某脸部两巴掌,同时用拳头殴打了潘某某脸部几拳,致使潘某某摔倒在地上后其又用脚踢了潘某某身体几脚,致使被害人头部、肋骨、肺部等多处受伤。后经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潘某某因钝性外力致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液气胸,左肺破裂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潘某某因钝性外力致左眼睑软组织损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徐斌接到公安机关传唤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伤情照片、疾病诊断证明书、急诊检查临时报告单、影像检查报告、前科判决、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斌的供述;

4、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5、辨认笔录:犯罪现场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伤情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斌暴力殴打他人,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且伤情达到重伤以上,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及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信芳

2019年12月19日

附:一、被告人徐斌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侦查卷贰册,光碟壹张;

2、换押证壹份(电子换押);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相关文书贰份;

6、散卷壹页(情况说明);

7、代理材料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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