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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斌诈骗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徐斌,男, 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4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所在地及住址均为连云港市海州区**街道**号。被告人徐斌曾因吸毒,分别于2010年1月13日被原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元,于2012年3月22日被原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元,于2012年12月25日被原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元,强制隔离戒毒贰年,于2014年1月7日被原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元,强制隔离戒毒贰年;又因吸毒,于2014年8月2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灌云县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贰年; 又因吸毒,于2019年10月2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贰年;再因吸毒,于2020年6月20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贰年。被告人徐斌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10月19日因被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徐斌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8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6月20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斌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吴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至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徐斌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华联商场门前、灌云县中医院门前等地以乘坐出租车为名,先后11次以临时借用等为由骗取谭某某、吴某某等被害人共计12546元钱,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徐斌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华联商场门前乘坐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到南城镇时,以借钱看母亲为由骗得张某某现金200元;后徐斌坐该车到万润商业街永连豆浆饭店门前时,又以借钱买东西为由,骗得张某某微信转账800元钱。

2.2019年5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徐斌在海州区海昌北路康缘制药厂门前乘坐被害人谭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到灌云县中医院门前时,以办事钱不够为由骗得谭某某微信转账400元钱。

3.2019年5月12日9时许,被告人徐斌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路女人街路口乘坐被害人贺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到灌云县中医院门前时,以老婆有事要用钱为由,骗得贺某某微信转账800元钱。

4.2019年5月15日8时许,被告人徐斌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路女人街路口乘坐被害人梁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到连云港市灌云县中医院门前时,以有病人找其借钱为由,骗得梁某某2500元钱(其中微信转账1000元,现金1500元)。

5.2019年5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徐斌在连云港市灌云县中医院门前乘坐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到连云港市海州区中医院时,以借钱送医生为由,骗得徐某某微信转账500元钱,另有乘车费180元未付。

6.2019年5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徐斌在海州区南极北路女人街路口上岛咖啡门前乘坐被害人纪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到灌云县医院南门时,以办事钱不够为由,骗得纪某某微信转账1400元钱。

7.2019年5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徐斌在海州区南极北路女人街路口乘坐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的出租车到灌云县中医院时,以找医生办事钱不够为由,骗得李某甲400元钱(其中微信转账100元,现金300元),另有乘车费150元未付。

8.2019年5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徐斌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中正医院门前乘坐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到海州区市民路和市化路路口时,以临时借钱、马上上楼拿钱归还为由,骗得吴某某微信转账600元钱。

9.2019年6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徐斌在连云港市灌云县伊山镇派出所门前乘坐被害人李某乙驾驶的出租车到海州区市场路路边时,以下车拿钱为名溜走,造成李某乙116元车费损失。

10.2019年7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徐斌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路边乘坐被害人谢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到海州区云台宾馆西边巷子时,以借钱买东西为由,骗得谢某某微信转账1500元钱。

11.2019年8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徐斌在连云港市灌云县清泉宾馆门前乘坐被害人许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到海州区康泰南路59号一号楼1-1号门面房门前时,以微信转账换现金为由,骗得许某某微信转账30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出租车发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纪某某、徐某某、许某某、梁某某、贺某某、李某乙、谭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徐斌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斌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金建

2020年8月28

附件:1.被告人徐斌现被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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