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623号
被告人徐斗平,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90********,汉族,大专文化,出生地陕西省安康市,在福州**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办事处工作,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园**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号)。被告人徐斗平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斗平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斗平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被告人徐斗平作为福州**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办事处工程师,在负责陕西省公安厅治安综合平台的数据维护及智慧小区的平台搭建时,利用职务之便,明知违反公司保密协议,未经授权允许,违规将陕西省治安综合管理平台、智慧小区数据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86961条复制、存储到其私人使用的电脑中,其中包含吕某某(户籍地无锡市锡山区)的个人信息。
2.2020年6月,被告人徐斗平通过社交平台认识张某甲,后与张某甲通过“potato”等社交软件进行数据交易,向张某甲售卖个人信息违法所得7150元。
归案后,被告人徐斗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徐斗平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斗平的供述;
4. 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查桥派出所制作的搜查笔录;
5.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斗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徐斗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斗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马龙前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斗平现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 换押证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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