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669号
被告人徐新启,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95********,汉族,文盲,务工人员,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号,在厦门暂住同安区**镇**里**号**室。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2018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新启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徐新启在证人杨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下,向他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在本市湖里区、集美区、同安区以其本人信息注册厦门浅嘉贸易有限公司、厦门瞳昱建材有限公司、厦门阅芸兴建材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并将三家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资料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700元。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徐新启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归案后,被告人徐新启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徐新启所使用的手机;
2.书证:工商营业执照信息、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徐新启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证人的辨认笔录;
6.公安机关出具、调取的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新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新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新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新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新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徐新启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期间内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石 军
检察官助理 陈玉玲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