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Z220号
被告人徐新林,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县**镇**村**组,暂住开平市**镇**卫浴公司员工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新林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谭春梅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新林在开平市**镇**卫浴公司工作期间因多次被其上司即被害人廖某某公开批评而积怨,继而产生杀死被害人的动机。2020年8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徐新林在其工作的工模车间写下遗书后手持一件铜水检验模具,并乘廖某某不备从后多次猛击对方头部。随后,被告人徐新林被在场同事发现并制止,其后被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经法医鉴定,廖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新林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3.证人张某某、胡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7.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新林故意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新林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新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新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秀媚
检察官助理:陈伟炼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徐新林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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