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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旗胜受贿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徐旗胜,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3196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住武义县**街道**村**路**幢**号**室。原系武义县**局局长、武义县**局局长、武义县**局局长、武义县**局局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磐安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3月5日被本院刑事拘留,2020年3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磐安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旗胜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旗胜在担任武义县**局局长、武义县**局局长、武义县**局局长、武义县**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利,为他人在承接项目工程、民营医院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邓某某、童某某、谢某某所送的现金、烟酒,共计价值人民币69.732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收受邓某某贿赂42.11万元

  武义县**局系武义县**项目的政府主管部门。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徐旗胜接受邓某某请托后,向该项目的投资方负责人打招呼,使邓某某、骆某某等人得以实际承建该项目的建设工程,邓某某为此获得除工程参股利益外的148.6万元“中介费”。为感谢徐旗胜的帮忙,邓某某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分14次通过转帐给徐旗胜或其指定人帐户的方式,送给徐旗胜42.11万元人民币,徐旗胜予以收受。 

2.收受童某某贿赂21.0176万元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徐旗胜通过向邓某某、骆某某打招呼,使童某某得以参与武义县**项目的土石方及挡墙工程,并从出售工程中开采的砂石获取了大额利益。为感谢徐旗胜的帮忙并求得今后关照,童某某于2016年底、2017年和2019年的春节前,分3次送给徐旗胜现金20万元、12条和天下香烟,徐旗胜均予以收受。经鉴定,该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1.0176万元。

  3.收受武义**骨伤医院、金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谢某某贿赂6.6046万元

 2017年3月、2018年春节、中秋和2019年春节,谢某某为求得和感谢徐旗胜在审批医院新增诊疗范围、增加病床以及新设医疗机构等事项上的帮助,分4次在徐旗胜家中送给其5000元超市购物卡、16瓶飞天茅台酒和42条和天下香烟,徐旗胜均予以收受。经鉴定,该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6.104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旗胜已退出全部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旗胜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旗胜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永江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徐旗胜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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