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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昌东开设赌场案)_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东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徐昌东(绰号“昌东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集贤县,公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集贤县**镇**村**组**号。2020年6月 1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20年12月28日因开设赌场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执行,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昌东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08年末至2010年,被告人徐昌东伙同姚某某(已判刑)等人先后在佳木斯市东风区硕丰源洗浴2楼、威尼斯浴池内以扑克牌“推牌九”方式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并按“二十扒一”(即5%)的比例从中抽头渔利。在赌场经营期间姚某某负责保局,徐昌东负责找人抽水、找参赌人员、管理赌场且持有干股。通过持续开设赌场,赌场共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万余元。

2 . 2010年2月至2010年11月,被告人徐昌东伙同许某某(已判刑)等人先后在佳木斯市新纪元宾馆10楼、皇冠宾馆2楼、良友浴池2楼、景江小区许某某车库内、福成宾馆9楼会议室以扑克牌“推牌九”方式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并按“二十扒一”(即5%)的比例从中抽头渔利。在赌场经营期间许某某负责放局,徐昌东负责保局且持有干股。通过持续开设赌场,赌场共抽头渔利人民币1200万余元。

经侦查,被告人徐昌东于2019年9月25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徐昌东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 证人姚某某、许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徐昌东的供述和辩解;

4.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昌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昌东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昌东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徐昌东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昌东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昌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鹤

                       2021年1月13日   

附: 

1.​ 被告人徐昌东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 被告人徐昌东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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