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朱小超,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富顺县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镇**村**组**号。2012年4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富顺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被富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卓开贵,四川亚峰(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昌文,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80********,汉族,初中肄业,广西自治区博白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森林,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石康富,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91********,阿昌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陇川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村民委员会****号,住云南省瑞丽市**弄**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杨小英,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浩浩,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61992********,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新绛县人,住陕西省运城市新绛县**镇**村**组。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因涉嫌反毒品罪,经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兰传清,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昌文、石康富、李浩浩、朱小超涉嫌运输毒品罪罪,分别于2020年4月1日、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徐昌文、石康富、李浩浩因被他人以高额报酬相诱惑,先后由云南省边境私自出境进入缅甸,同意听从“小胖胖”(身份不详,在逃)安排从事运输毒品活动。
2019年10月至12月中旬期间,被告人朱小超私自出境进入缅甸,与“小胖胖”共谋贩卖、运输毒品。
2019年11月下旬,被告人石康富根据“小胖胖”安排,从云南省瑞丽市赶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镇,28日租住**镇**路的自建房,“小胖胖”要求石康富多寄快递,与当地快递点搞好关系。2019年12月14日,朱小超从缅甸越境回到富顺县。2019年12月18日至23日,石康富根据“小胖胖”安排,分三次通过**快递和**快递向朱小超(另案处理)经营的富顺县***路****文具店寄递诃子汁、红糖等物品,收件人为“农夫”,收件联系号码为1650368****。上述物品由朱小超签收后,朱小超提出不要再将物品邮寄到****文具店,变更为富顺****。
2019年12月23日,“小胖胖”安排被告人徐昌文从缅甸将装有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的易拉罐诃子汁饮料越境运输至我国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镇。24日,徐昌文到达**镇,“小胖胖”通知被告人石康富联系徐昌文接收毒品。25日,“小胖胖”安排石康富将此装有甲基苯丙胺片剂的饮料混入购买的同包装诃子汁饮料邮寄至四川省富顺县***中学,收件人为李浩浩,收件联系电话为1650368****。在混装过程中,石康富发现有三罐饮料发生漏液,其将三罐漏液诃子汁饮料存放于自己出租房内。25日16时许,石康富前往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县**镇**镇****路一家****递揽投站,将装有甲基苯丙胺偏激的两箱诃子汁以快递的方式邮寄至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2019年12月28日快递投递至四川省富顺县**中学。“小胖胖”安排被告人徐昌文、李浩浩分别从云南昆明、四川成都赶往富顺县****取包裹。2019年12月29日19时许,李浩浩、徐昌文先后到达富顺县。30日上午,徐昌文、李浩浩到达****大门踩点并领取包裹未果。当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李浩浩前往富顺县****领取包裹,取包裹后被富顺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挡获,在挡获包裹内查获两箱玉丹牌易拉罐诃子汁饮料,共计40罐,其中有16罐饮料中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85袋,共1607.09克。在徐昌文、李浩浩取包裹过程中,朱小超与“小胖胖”一直保持微信联系,在外围为取包裹提供帮助。当日14时许,公安民警在富顺县**镇**村**路上,将正在前往富顺县***石康富,在其云南省临沧市**镇出租屋内查获玉丹牌诃子汁23罐,其中3罐装有甲基苯丙胺片剂15袋,共282.9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临时住宿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王某甲、张某某、曾某某、王某乙、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朱小超、徐昌文、石康富、李浩浩的供述和辩解;
5.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扣押、辨认等笔录;
7.视频监控、手机电子检查笔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小超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1890.0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昌文逃避海关监管,将1890.0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越境运输到我国境内,又参与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运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康富通过寄递方式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1607.09克,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片剂282.9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浩浩参与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1607.0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康富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朱小超、徐昌文、石康富、李浩浩共同故意实施运输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德永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朱小超、石康富、李浩浩现羁押于富顺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昌文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散页材料55页,光盘35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