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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明盗窃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1009号

被告人徐明,男,1998年8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98082823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含山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县**镇**社区**居民组**号,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县**镇**村**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被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9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各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将本案退回巢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依法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徐明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徐明在合肥市、巢湖市、含山县三地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并将所盗钱款和销赃所得用于个人生活花销。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鉴定,其盗窃黄金首饰、香烟价值人民币23053元,盗窃现金人民币15470元,共计38523元。其中含三次入户盗窃,盗窃所得共计25653元。

1.2019年6月22日晚,被告人徐明至巢湖市巢湖中路,采取钻门缝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雅迪电动车专卖店店内,从吧台抽屉盗窃现金1170元;

2.2019年6月28日中午,被告人徐明至巢湖市天巢广场,见被害人许某某经营的中西医结合诊所一楼无人,其进入诊所内,从办公桌抽屉内盗窃现金300元;

3.2019年7月1日晚上8时,被告人徐明从合肥市元一广场骑车至望湖城望湖北路与呈坎路交口,见被害人高某某经营的东高汽修洗车店店内无人,其进入店内,从柜台抽屉盗走一个深色钱包,内含现金5500元;

4.2019年7月10日下午,被告人徐明至巢湖市龟山路湖畔明郡小区,采取从窗台拿钥匙打开店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郭某某经营的吴山贡鹅熟食店店内,从柜台抽屉里盗窃现金400元;

5.2019年9月初,被告人徐明至巢湖市南门水上公园路金裕花园小区,采取拽开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韩某某位于11栋121号家中,从卧室电视柜抽屉内盗窃一条带金佛吊坠的黄金项链和一个黄金手链,后出售给巢湖市半汤路振兴开发公司青浦阁3号楼**二手商行,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鉴定,价值共计18153元;

6.2019年9月下旬,被告人徐明骑摩托车至含山县铜闸镇塔岗街道,见被害人俞某某经营的立马电动车专卖店店内无人,其进入店内,从二楼卧室抽屉黑色钱包内盗窃现金2000元;

7.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徐明至巢湖市凤凰山路新四中附近,采取从窗台拿钥匙开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花某某在东风社区红石板村96号经营的商店,从店内盗窃现金300元,硬盒中华香烟4条,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鉴定,价值共计1640元;

8.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徐明至巢湖市江南风情街,采取钻门缝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圣龙酒店内,从酒店吧台柜子里盗窃5条硬盒中华香烟,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鉴定,价值共计2050元;

9.2019年10月19日上午7时左右,被告人徐明至巢湖市凤凰之家小区,见被害人蒋某某经营的硕磊便利店店门开着,其进入店内,盗窃2条金皖香烟和1条黄颜色芙蓉王香烟,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鉴定,价值共计750元;

10.2019年10月19日左右,被告人徐明至巢湖市万达广场对面咖居酒店巷子内,见被害人朱某某位于青浦葛村南组112号家门开着,其进入房内,从卧室床上的黑色皮包内盗窃现金5500元;

11.2019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徐明至巢湖市凤凰之家小区大门附近,采取拽坏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骆某某经营的位于6号楼119号门面的老兵社区快递服务站内,盗窃现金300元以及1条金皖香烟、1条普皖香烟和1条普通黄山,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鉴定,价值共计460元。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徐明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在合肥市阜阳北路政通大厦久盛网吧78号机包厢内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人口身份信息查询单、出售黄金登记资料等书证;

2.证人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许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徐明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明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李凤杰

2020年4月24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散页1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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