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徐春太,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5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盐城市盐都区**区**居民区党总支书记、**水泥党支部书记、原盐城市**投资有限公司盐都分公司负责人,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盐城市盐都区,住盐城市盐都区**街道**家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盐城市盐都区**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徐春太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春太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春太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春太,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春太等人于2010年至2019年期间,以盐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已注销)的名义,在盐城市盐都区境内,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采取明显高于同期银行利息的手段,非法吸收逾八十名群众的资金合计人民币15193681.49元,造成人民币14034255元未兑付。其中,被告人徐春太直接吸收逾四十名群众的资金合计人民币8984611.49元,造成人民币8179455元未兑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春太的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春太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春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龙
检察官助理:张文月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住盐城市盐都区**街道**家园**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单页材料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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