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徐春耕,男,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宝应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春耕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86年4月、1988年9月、1993年9月、2004年5月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四年、八年、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09年2月24日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被高邮市人民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20年9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春耕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0时至2时之间,被告人徐春耕至宝应县**镇**村**组被害人胡某某的榨油房处,用自备的起子将该处大门撬开,后以推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榨油房内,窃得11袋菜籽。宝应县价格认定局文件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赃物价值人民币2860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春耕如实供述了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被告人徐春耕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视频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某陈述;
3.被告人徐春耕的供述和辩解;
4.宝应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宝应县价格认定局文件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春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春耕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索兴阳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