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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晓军盗窃案)_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在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徐晓军,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7197607150036,汉族,小学文化,现租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古城路日杂公司三楼。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4号被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号被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晓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徐晓军窜到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寿乡大道巴马高中红绿灯附近“**教育”一楼前台,将台面上的两部魅族V8手机盗走。经巴马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389元。

案后,公安机关已依法扣押涉案物品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6.现场勘验、辨认照片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晓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川

202085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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