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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晓怡、蒋某甲等诈骗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金融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徐晓怡,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浙江省青田县**乡**路**号,住浙江省青田县**街道**路**号**室。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甲,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浙江省青田县**镇**巷**号,住浙江省青田县**街道**路**号**室。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浙江省青田县**乡**村**号,住浙江省青田县**街道**路**号**室。2013年1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晓怡、蒋某甲、陈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晓怡、蒋某甲、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左右,厉超群(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徐晓怡要高价收购银行卡,并愿意支付高额好处费让被告人徐晓怡将银行卡送至柬埔寨。后被告人徐晓怡分别向徐某乙(另案处理)、被告人蒋某甲收购5张银行卡,于2019年10月16日单独将10张银行卡送至柬埔寨销售给厉超群,部分银行卡被用于实施电信诈骗。

2、2019年10月下旬,厉超群电话联系被告人徐晓怡,愿意支付高额好处费让被告人徐晓怡将20张银行卡送至柬埔寨,后指使他人将20张银行卡交给被告人徐晓怡。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徐晓怡伙同被告人蒋某甲将20张银行卡送至柬埔寨交给厉超群。

3、2019年11月,厉超群电话联系被告人徐晓怡要高价收购银行卡,并愿意支付高额好处费让被告人徐晓怡将银行卡送至柬埔寨。被告人徐晓怡向张献薇(另案处理)收购1张银行卡,被告人蒋某甲向叶某甲(另案处理)收购5张银行卡,被告人陈某某分别向叶某乙(另案处理)、蒋某乙(另案处理)收购5张银行卡,厉超群指使他人交给被告人徐晓怡4张银行卡。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徐晓怡伙同被告人蒋某甲将20张银行卡送至柬埔寨,并将其中的16张银行卡销售给厉超群。

2019年11月26日、27日,被告人徐晓怡、蒋某甲、陈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徐某乙、叶某甲、叶某乙、蒋某乙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涉案照片辨认、调取的涉案信用卡开户资料、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证实被告人徐晓怡、蒋某甲、陈某某收购信用卡后销售给厉超群的事实。

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及提交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公安机关调取的廖兰被诈骗案的证据材料,证实本案涉及的部分信用卡被用于实施电信诈骗。

3、公安机关调取的出入境记录,证实被告人徐晓怡、蒋某甲出入境的基本情况。

4、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证实被告人徐晓怡、蒋某甲、陈某某的涉案物品被公安机关扣押。

5、被告人徐晓怡、蒋某甲、陈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公安机关制作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徐晓怡、蒋某甲、陈某某的到案经过。

7、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徐晓怡、蒋某甲、陈某某的身份及前科劣迹情况。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晓怡、蒋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晓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数量巨大,被告人蒋某甲、陈某某分别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40张、10张,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晓怡、蒋某甲、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晓怡、蒋某甲、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晓怡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亮伟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晓怡、蒋某甲、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听取律师意见材料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件确实、充分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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