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州县**家属楼**单元**室。2018年7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肇州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肇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晓晨、杨某甲涉嫌盗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8年11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自2008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徐晓晨陆续承包了肇州县朝阳沟镇中强村小学西侧、保林村冯家粉坊屯后、保林村后太平庄屯西、保林村后太平庄屯北二节地路边、爱国村西王家岗屯屯北路西五块共计192.153 亩林地。林木被采伐后,未按规定造林,而以耕地的形式承包给刘某甲、杨某乙、郭某某等人,直至案发。经鉴定,林地原有植被已被完全破坏,损坏程度为严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被占用林地现场照片;
2.书证 造林承包合同书、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费收据、涉案林地情况说明等;
3.证人孙某某、王某某、于某某、姜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徐晓晨的供述与辩解;
5.黑龙江省远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二、寻衅滋事罪
2017年12月13日,被告人徐晓晨酒后来到肇州县朝阳沟镇爱国村村委会书记赵某甲(被害人,男,49岁)的办公室,对赵某甲进行谩骂,并拿起桌上茶水杯照赵某甲头部打了一下,造成赵某甲头部外伤。经鉴定,赵某甲所受伤属轻微伤。案发后,徐晓晨和赵某甲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8年1月9日到肇州县公安局朝阳沟镇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赵某甲头部伤情照片;
2.书证 受案登记表、肇州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解书、肇州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
3.证人梁某某、吴某甲、张某某、柳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徐晓晨的供述与辩解;
6.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技术科学室关于赵某甲伤情鉴定书。
三、盗窃罪
2017年10月,被告人徐晓晨将其家中(肇州县朝阳沟镇爱国村“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一条地埋电缆线连接到采油十厂C93-101油井变压器上,用于盗窃油田电力。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7月10日,徐晓晨生活用电283天(每天按6小时计算)用电量为2710度,价值人民币2365.83元;自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4月15日徐晓晨取暖用电(电锅炉)106天用电量为3721.87度,价值人民币3249.19元,共盗窃油田电力6431.87度,价值人民币5,615.02元。
2017年11月,被告人杨某甲居住于徐晓晨家西北侧车库内,为徐晓晨看家护院。同年12月,杨某甲在肇州县精工五金商店购买铝芯缆线、电闸等物品,将电缆线连接在采油十厂C93-101油井变压器上,将电闸安装在车库内并与电缆线连接,分三次在大庆市合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购买34台S9蚂蚁比特币矿机安装在车库内,注册在北京莱比特网络公司。自2017年12月17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比特币机用电量为24003.6度,价值人民币20,091.00 元。
经侦查,2018年7月10日,被告人徐晓晨、杨某甲在肇州县朝阳沟镇爱国村家中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地埋电缆及连接处照片、生活用电物品照片、比特币机及连接情况照片、杨某甲注册比特币机账号的手机1部;
2.书证 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徐晓晨的工作简历、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调查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情况说明、肇州县电业局电流测试情况说明、大庆市合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涉案价值计算说明等;
3.证人刘某乙、丁某某、孟某某、赵某乙、杨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徐晓晨、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及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晓晨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持械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盗窃油田电力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晓晨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晓晨被假释期满后不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晓晨在寻衅滋事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从轻处罚,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盗窃罪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盗窃油田电力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杨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娟
2019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晓晨、杨某甲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3张。
3.手机1部随案移送。
本起诉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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