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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晓猛诈骗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公诉刑诉〔2019〕233号

被告人徐晓猛,男,汉族,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041970********,大学文化,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5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晓猛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延长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晓猛以能为被害人张某某之子办理吉林省第二实验学校入学为名,骗取张某某信任。张某某于2018年9月7日,在本市南关区东岭南街虹馆小区附近,给付徐晓猛现金180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

被告人徐晓猛以能为被害人蒲某某亲属办理消防部门工作为名,骗取蒲某某的信任。蒲某某于2017年12月中旬在长春市南关区繁荣路与健民街交汇处其车内给付徐晓猛现金100000元。 

被告人徐晓猛以能为被害人王某甲的妻子调转工作为名,骗取王某甲的信任。王某甲于2017年6月某日,在本市净月区其家中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徐晓猛50000元。

被告人徐晓猛以能为被害人毛某某之女办理吉林省第二实验学校入学为名,骗取毛某某信任。毛某某于2018年10月,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三次给付徐晓猛148000元。

被告人徐晓猛以能为被害人彭某某办理吉林省政府外事办公室事业编制工作为名,骗取彭某某信任。彭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徐晓猛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

被告人徐晓猛以能为被害人陈某某之子办理吉林省第二实验学校转学为名,骗取陈某某信任。陈某某于2016年6月在本市朝阳区名人酒店门前给付徐晓猛现金80000元。

被告人徐晓猛以能为被害人许某某之妻办理吉林省教育学院工作为名,骗取许某某信任。许某某于2014年11月、2015年3月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共给付徐晓猛150000元。

被告人徐晓猛以能为被害人朱某某办理幼儿园办园许可证为名,骗取朱某某信任。朱某某于2018年9月1日在其家中给付徐晓猛现金2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晓猛返还被害人朱某某13836元,剩余赃款814164元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在职证明、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

2.被害人张某某、蒲某某、王某甲、毛某某、彭某某、陈某某、许某某、朱某某陈述;

3.证人王某乙、曹某某、孙某某、刘某某证言;

4.被告人徐晓猛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晓猛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嘉红

二〇一九

附:

1.被告人徐晓猛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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