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晓锋,曾用名徐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浙江省龙泉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8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0日被龙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建平,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41962********,汉族,大学专科,无业,住浙江省龙泉市**街道**花园**号楼**单元**室。因犯受贿罪,于2003年11月26日被龙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犯贪污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龙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8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7月18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0日被龙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世水,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41971********,汉族,大学本科,原龙泉市**局**管理科科长,住浙江省龙泉市**街道**楼**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5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0日被龙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泉市**街道**村**自然村**号,住浙江省龙泉市**街道**广场**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23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0日被龙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4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龙泉市**街道**花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18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5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项某甲,绰号“**”,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8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浙江省龙泉市**街道**村**头**号,住浙江省龙泉市**街道**广场**幢**单元**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3月10日被龙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7月26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8月20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龙泉市**街道**路**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1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4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龙泉市**街道**公寓**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1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4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晓锋、孙建平、周世水、陈某甲、叶某甲、项某甲、李某甲、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4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徐晓锋伙同被告人孙建平、周世水、陈某甲、叶某甲等人在龙泉市**街道**楼**室陈某甲出租房、龙泉市**街道**公寓**单元**室徐某甲家中等地方,召集郭某甲、雷某甲、郭某乙、蔡某甲、贾某甲、卢某甲、黎某甲、宋某甲、刘某乙、周某乙、翁某甲、汪某甲等赌博人员用扑克牌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赌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92032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被告人徐晓峰、孙建平、周世水三人各占股25%,陈某甲和叶某甲两人各占股12.5%;徐晓锋负责赌场日常运营、筹码发放、抽头渔利、安排人员记账等;孙建平和周世水召集部分赌博人员参与赌博,陈某甲提供其出租房用于开设赌场并非法获利30000元。
2012年5月至2013年3月期间,因赌场资金周转需要,经孙建平介绍,在周世水、叶某甲的担保下(其中周世水单独担保5次共计2600000元,与叶某甲共同担保2次共计1400000元),以徐晓锋的名义分10次向刘某丙借款共计5700000元用于赌场运营,其中1600000元实际为孙建平借款给刘某丙。
期间,被告人项某甲、李某甲受雇赌场负责记账工作,分别非法获利10000元、7000元;被告人徐某甲明知徐晓锋开设赌场仍提供其居住的龙泉市**街道**公寓**单元**室用于开设赌场并非法获利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民事裁定书、借条、还款记录、账本、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干部履历表、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刘某丙、郭某乙、张某丁、郭某甲、黎某甲、蔡某甲、孙某甲、刘某乙、周某乙、翁某甲、雷某甲、卢某甲、贾某甲、宋某甲、万某甲、孙某乙、项某乙、骆某乙、胡某甲、毛某甲、吴某甲、叶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晓锋、孙建平、周世水、陈某甲、叶某甲、项某甲、李某甲、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晓锋、孙建平、周世水、陈某甲、叶某甲、项某甲、李某甲、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晓锋、孙建平、周世水、陈某甲、叶某甲、项某甲、李某甲、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晓锋、孙建平、周世水、陈某甲、叶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项某甲、李某甲、徐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晓锋、孙建平、周世水、陈某甲、叶某甲、项某甲、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孝龙
季志锋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晓锋、孙建平、周世水现羁押于龙泉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被告人叶某甲、项某甲、李某甲、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4.《量刑建议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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