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徐晨鑫,曾用名徐青和,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2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乡**村**组**号。2019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晨鑫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晨鑫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31日3时许,被告人徐晨鑫到广州市黄埔区**街**社区**街**号**楼,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上址的粤E3****号小轿车的车门拉开,盗走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芙蓉王牌香烟1包和双喜1906牌香烟1包。
二、2020年8月12日5时许,被告人徐晨鑫到广州市黄埔区**街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门口旁边,采用上述方法,盗走被害人何某某放在粤V7****号小轿车内的现金人民币800元和中华牌硬盒香烟5包(共价值人民币225元)。
三、2020年8月22日4时许,被告人徐晨鑫到广州市黄埔区**街**号门口,采用上述方法,盗走被害人彭某某放在粤AD7****号小轿车内的现金人民币500元和荷花牌香烟3包(共价值人民币111.99元)。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徐晨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晨鑫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王某某、何某某、彭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搜查材料;7.勘验材料;8.视听资料;9.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10.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晨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晨鑫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晨鑫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晨鑫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晨鑫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对被告人徐晨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锦良
检察官助理 蓝婷婷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徐晨鑫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及证据开示材料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视听资料:光碟10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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