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599号
被告人徐晶晶,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11985********,汉族,小学文化,公司员工,户籍在江苏省新沂市**镇**村**组**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1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4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月27日经本院审查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晶晶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晶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中午,被告人徐晶晶将一同聚餐的被害人徐某某送至嘉定区**村**号**室暂住地后,趁后者醉酒之机,将徐某某的一部OPPO牌手机窃走。嗣后,徐晶晶通过事先得知的手机密码、微信支付密码,于2019年11月18日、19日、20日分多次将徐某某微信账户余额共计人民币4700元(以下币种相同)转账至被告人本人账户后花用。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徐晶晶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徐晶晶到案经过情况。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1月18日12时许,其与徐晶晶等人聚餐并醉酒,遂由徐晶晶送其回到嘉定区**村**号**室暂住地,当日21时许,其醒来后发现一部OPPO牌手机、一张农业银行卡被窃,另外其朋友李某某放于上址的一件外套也不见了,外套内有现金3000元。另至2019年11月20日,其微信账户内余额共计被转出17笔,金额共计4700元。
3.手机截图,证实徐晶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多次将徐某某微信账户余额共计4700元转至徐晶晶本人账户的情况。
4.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自徐某某处调取光盘一张,现随案移送的情况。
5.人口信息查询页面、户籍信息、释放证明等,证实徐晶晶的身份信息、前科情况。
6.被告人徐晶晶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晶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晶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晶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晶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晶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晶晶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炘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晶晶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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