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四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8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翁源县**镇**路,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被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12月23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7日本案被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徐某某与刘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取得联系,在明知刘某某没有**注册商标授权的情况下,分别于同年4月、5月分两次为刘某某非法制造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洗衣片、色母片的包装箱、包装盒、说明书等共计122316件,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21120元。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色母片、洗衣片等物证;
2.**商标注册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证明等书证;
3.证人克某某、聂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蝶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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