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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朝妙、吴正卯非法持有枪支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二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徐朝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道士,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正卯(曾用名吴正郊),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5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道士,户籍所在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朝妙、吴正卯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吴正卯将自己持有的一支“鸟铳”赠予被告人徐朝妙。被告人徐朝妙将该“鸟铳”存放在平阳县怀溪镇晓坑社区沿溪路46号家中,于2019年7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查获当日,被告人徐朝妙主动向公安民警上交存放在其家中四楼后间的“土铳”。同日,被告人吴正卯在平阳县顺溪镇维新社区朱垟村42号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吴正卯被抓获时,主动向公安民警上交存放在其家中一楼前间的一支“鸟铳”。经鉴定,上述两支“鸟铳”和一支“土铳”均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及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朝妙、吴正卯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枪支鉴定意见;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朝妙、吴正卯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朝妙、吴正卯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朝妙、吴正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朝妙、吴正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鹤

检察官助理  朱佳佳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朝妙、吴正卯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 册6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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