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094号
被告人徐松,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璧山区**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伟,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纹朝,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于4日被重庆市沙坪坝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银隆,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街道**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13日被重庆市沙坪坝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闯,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97********,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9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雪东,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永兴,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帆,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松、赵伟、张纹朝、朱银隆、邵闯、廖雪东、张永兴、吴帆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徐松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赵伟、张纹朝、朱银隆、邵闯、廖雪东、张永兴、吴帆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徐松、冷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大渡口区一个绰号“刀疤”的男子的赌场内进行赌博,双方因赌资产生纠纷,后“刀疤”纠集被告人邵闯等人找徐松解决。双方先后在民安华福、科园四路梁山鸡店谈判,谈判均破裂。同日凌晨6时许,冷某某、徐松、被告人赵伟、张纹朝、朱银隆与邵闯、被告人廖雪东、吴帆、张永兴、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相约在九龙坡区陈家坪汽车站附近石杨路再次谈判,亦未能成功,于是徐松、赵伟、朱银隆、张纹朝、邵闯、张永兴、吴帆、冯某某、冷某某持刀互砍,廖雪东在附近车上等候,双方互砍六分钟左右,并未造成人员伤亡,后邵闯等人落败而逃,徐松等人也各自散去。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徐松自动到歇台子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朱银隆自动到歇台子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7月11日,民警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橡树林酒店4栋18-8将被告人赵伟抓获。2020年7月11日,民警在重庆市大渡口区九宫庙附近将被告人张纹朝抓获。2020年7月11日,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将被告人邵闯抓获。2020年7月10日,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学豪酒店停车库将被告人廖雪东抓获。2020年7月10日,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大厦**座**楼**房间将被告人张永兴抓获。2020年7月11日,民警在重庆市江北区**小区**栋**房间内将被告人吴帆抓获。赵伟、张纹朝、邵闯、廖雪东、张永兴、吴帆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作案现场视频监控截图、收押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于某某、雷某某、何某某、李某某、冷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松、赵伟、朱银隆、张纹朝、邵闯、廖雪东、张永兴、吴帆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松、赵伟、朱银隆、张纹朝、邵闯、廖雪东、张永兴、吴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松、赵伟、朱银隆、张纹朝、邵闯、廖雪东、张永兴、吴帆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松、赵伟、朱银隆、张纹朝、邵闯、廖雪东、张永兴、吴帆均系持械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其中被告人徐松、邵闯有纠集行为和斗殴行为,被告人廖雪东有纠集行为,被告人赵伟、朱银隆、张纹朝、张永兴、吴帆有斗殴行为,上述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徐松、赵伟、朱银隆、张纹朝、邵闯、廖雪东、张永兴、吴帆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松、朱银隆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伟、张纹朝、邵闯、廖雪东、张永兴、吴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邵闯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松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张纹朝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永兴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赵伟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吴帆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廖雪东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朱银隆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静敏
检察官助理 李明松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徐松、赵伟、朱银隆、吴帆现被羁押在九龙坡区看守所,被告人张纹朝、邵闯、张永兴现被羁押在大渡口区看守所,被告人廖雪东现被羁押在南岸区看守所。(联系方式:徐松1517882****、赵伟1822505****、朱银隆1781515****、张纹朝1389607****、邵闯1351230****、廖雪东1781502****、张永兴1762363****、吴帆17815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散页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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