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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松灯盗窃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2271号 

被告人徐松灯,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浙江省义乌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82********,汉族,文盲,家住浙江省义乌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0月31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5月20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4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4月29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抢夺于2017年11月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0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松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8时37分许,被告人徐松灯至义乌市**镇**村被害人朱某甲户,乘四周无人之际,推门进入该户并至二楼,从二楼房间桌上的塑料袋内盗得一包价值人民币8元的红双喜牌硬壳香烟。现被告人徐松灯已取得被害人朱某乙的谅解。

2020年3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徐松灯被义乌市公安局佛堂派出所民警在义乌市佛堂镇 39号内衣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详情,抓获经过,谅解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松灯的供述;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松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松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松灯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松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徐松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史海生

检察官助理:程志军

(院印)

2020年4月13

附:1.被告人徐松灯现羁押在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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