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19〕175号
被告人徐柏军,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宜兴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被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福康,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承包经营广德**矿业有限公司矿山开采,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宜兴市**镇**村**山**号,住广德市**镇**小区**室。曾因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物质于2009年6月12日被广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6月20日被广德县公安局行政罚款四百元,因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于2016年6月7日被广德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一千元。现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于2019年5月19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善斌,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2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郎溪县**镇**村**村**号,住江苏省溧阳市**镇**区**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于2019年6月10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被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为民,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63********,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定远县**镇**路**号,2014年7月因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被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在安徽蜀山监狱服刑。现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5日被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柏军、陈福康、方善斌、马为民涉嫌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初,被告人徐柏军通过别人介绍分数次以单价人民币十六元每根的价格向被告人马为民购买了两百余根雷管。后徐柏军处理该部分雷管后将剩余的四十根雷管一直储存在方善斌的仓库内(位于江苏省溧阳市**岗原常州市**二大队院内)。
被告人徐柏军于2018年底和2019年三月份两次向方善斌购买硝酸铵12吨,后自己将硝酸铵和锯末拌好后重约20余吨。2019年三月份以来,徐柏军分数次将硝酸铵混合物20余吨和四十根雷管销售给陈福康,陈福康为了降低在承包广德**矿业有限公司的矿山开采费用,雇佣陈某某等工人使用硝酸铵混合物、雷管等爆炸物,用于金安矿爆破开采。
2019年5月17日20时许,在位于广德市新杭镇牛头山的**矿堂口炮点,广德市公安局新杭派出所现场查获疑似雷管三十二根,疑似红白色粉末炸药三十二包,导爆管三百九十点五米,疑似硝酸铵混合物4.38吨。2019年5月31日,经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理工大学化学材料测试中心鉴定,现场查获疑似雷管为导爆管雷管,具备起爆能力;疑似导爆管为塑料导爆管,具备起爆感度;疑似红白色粉末炸药具备爆炸性;疑似硝酸铵混合物具备爆炸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扣押的雷管、硝酸铵混合物等;
2.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身份证明、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鲁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柏军、陈福康、方善斌、马为民的供述与辩解;
5.对扣押的爆炸物的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柏军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被告人陈福康非法买卖爆炸物,被告人方善斌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被告人马为民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为民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对其漏罪进行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铁
2019年9月9日
(代印章)
附:
1.被告人徐柏军、马为民现羁押在广德市看守所;被告人陈福康现取保候审,住所为广德市**镇**小区**室;被告人方善斌被取保候审,住所地为江苏省溧阳市**镇**区**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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