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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唐某某等4人涉嫌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徐某,女,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71989********,中专文化,家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镇**组**号。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89********,初中文化,家住:四川省会东县**乡**村**组**号,现住:云南省瑞丽市**路**号**房。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3********,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组**号。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6********,小学文化,家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村**组**号。2006年12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唐某某、罗某某、王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徐某、唐某某、罗某某、王某某在未取得合法出入中国边境证件、未通过合法通道的情况下,违反我国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从缅甸经瑞丽市项赛寨子至缅甸的通道偷越国境进入中国。2019年11月18日14时许,四名被告人乘坐罗又林(另案处理)驾驶的车牌号为云******的面包车在瑞丽市姐岗路与瑞丽大道交叉路口处附近被瑞丽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被告人徐某、唐某某、罗某某、王某某四人结伙从缅甸非法入境中国境内,其四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地位和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唐某某、罗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唐某某、罗某某、王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其四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四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唐某某、罗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唐某某、罗某某、王某某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果

书记员:李学仕、线晓萜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唐某某、罗某某、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徐某联系电话:1520882****;唐某某联系电话:1808815****;罗某某联系电话:1597460****;王某某联系电话:1831379****;

2.案卷材料证据卷、文书卷各一卷、光盘10张;

3.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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