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徐某东,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2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侯马市,住侯马市张村办小李村X区X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8119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侯马电务段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侯马市,住侯马市张村办侯北路北一巷X号X区X号楼X单元X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靳某亮,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219XXXXXXXXXX,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曲沃县实验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侯马市,住侯马市侯北路北一巷X号幸福苑X号楼X单元X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东、王某、靳某亮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晚22时许,在侯北B区大门口被告人王某骑电动车自己摔倒后,与王某同行的被告人徐某东误以为是被害人张某等人推倒的王某,徐某东实行对张某等人殴打的行为,引发双方厮打,被告人王某实行用拳击打张某的行为,致张某倒地后,被告人徐某东、王某、靳某亮实行对张某的踢踹行为,导致张某右侧胸部4、5、6肋多发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后被害人伊某静到达现场后,徐某东实行用砖头打伤伊某静头部的行为,导致伊某静左侧颞顶3.2cm缝合裂伤,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案发现场视频监控、谅解书、收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东、王某、靳某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东、王某、靳某亮随意殴打张宝,徐某东随意殴打伊某静,破坏侯北B区生活秩序并致被害人轻伤和轻微伤的损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徐某东、王某、靳某亮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东、王某、靳某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磊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侯马市公安局张村派出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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