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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981******,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经商,住安徽省太和县蔡庙镇**村委会****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9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驾驶皖KOO***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和县双皮路由东往西行驶至皮条孙镇头张段时,撞到孙某某停放在路北侧三轮电动车,造成三轮电动车乘车人李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太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徐某甲、孙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徐某供述与辩解;

4.​ 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东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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