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一部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徐某付,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71948********,汉族,文盲,农民,住商城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商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付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农历四、五月份,被告人徐某付窜至商城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将该村村民余某塘放置在其家门前塘里的水泵盗走。经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水泵价值262.5元。
2.2019年9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付窜至商城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趁四周无人,其溜门入室进入王某成家中,将放置在大门左边小屋内的水泵盗走,后被该村村民张某林发现,张某林和其丈夫胡某前在王某成家屋后找到被告人徐某付,并在其携带的口袋中发现被盗水泵,张某林遂报警,商城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警并将被告人徐某付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水泵价值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发证明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现场及被盗物品照片、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胡某前、张某林、陈某卫、李某友、徐某江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成、余某塘、李某芳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付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312.5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 涛
曹洪飞
2019年11月26日
(此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徐某付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共计105页;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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