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徐某信,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81967********,汉族,农民,文化程度小学肄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9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信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徐某信在松阳县新兴镇大畈村合湖“高湖徐”山场茶叶田附近放置捕兽铁夹猎捕到体毛黑褐色,头额部有红黄色长毛簇,腿内侧、尾部两侧和尾下部为白色毛的活体麂类一只,其带回家中拍摄视频后用菜刀将麂类宰杀。经鉴定,被猎捕、杀害的麂类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黑麂。
2020年8月8日,被告人徐某信因非法抓捕棘胸蛙被公安机关查获,被采取行政措施期间主动交代其非法猎捕、杀害黑麂的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预缴生态环境资源赔偿款3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办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终止侦查决定书、[2020]060号野生动物鉴定意见书、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冯某某、金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信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5.电子数据:松公(网)勘[2020]138号电子数据检查记录及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信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黑麂一只,破坏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信具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信预缴生态环境资源赔偿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颢真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信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
2.单轨制案卷材料贰册、光盘1张;
3. 松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办案情况说明1份,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凭证复印件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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