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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1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镇**因本案于2019年102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1时26分许,被告人徐某酒后驾驶粤AJ4****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临江大道出东涌一横街62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140.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金玲

2020年4月15

附:

1.被告人徐某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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