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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徐某,曾用名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庄组**号,现租住于江西省武宁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晚上,被告人徐某饮酒后驾驶闽******的小型普通客车由武宁县城步红小区往武宁县城长水桥方向行驶,途经武宁县**路段时,被武宁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查获。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29.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说明、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司法鉴定书;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明

检察官助理:余思康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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