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绿检一部刑诉〔2019〕454号
被告人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县**村,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小区**栋**室。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于2005年4月8日被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70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绿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徐某驾驶装载散装汽油的吉A*****号捷达车从新竹路走基隆街,到西安广场走正阳街,在乐园路右转,在万福街左转,过正阳小学至龙首洗浴附近销售散装汽油后,走乐园路,春城大街,青州路,在青州路与新竹路交汇处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正阳街派出所民警查获,并当场从吉A*****捷达车扣押了散装汽油五桶,共计140L。经检验:所送检材料中检出汽油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查询函、释放证明;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睿
(院印)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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