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1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易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12时4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京赞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易县店北村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机动车道的由南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徐某某、南某某及乘车人隰某某、王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经鉴定,徐某某驾驶机动车期间抽取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车危害公共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多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建美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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