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8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号。2013年8月2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3时37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粤A2****号牌小型轿车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南坑上乐龙路往乐从方向行驶,当驶至顺德区**道20公里780米(荔南路口)处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8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文英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佛山市顺德区**镇***栋**房,联系电话18028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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