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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徐某,男,197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0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无锡市梁溪区惠华新村**号**室被告徐某曾因吸毒,于20149月21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0年718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2日被该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吸毒,于2013124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19日被该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吸毒,于20163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24日被该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贩卖毒品,于201912日被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曾因吸毒,于201971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同年82日被该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贩卖毒品,于20191127日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2020年5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7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听取了被告人徐某及值班律师施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至7月16日间,被告人徐某先后三次在其居住的无锡市梁溪区惠华新村**号**室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邓某某(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5日晚,被告人徐某在家中容留邓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9年7月15日晚,被告人徐某在家中容留邓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9年7月16日晚,被告人徐某在家中容留邓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徐某在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了尚未被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坦白检举线索表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栋

202092

附:

1.被告人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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