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简单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243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白山市江源区,住江源区***区*号楼。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江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被靖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本案由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于2020年8月3日容留来某、王某在其出租屋(***区*号楼*单元***室)内吸食冰毒,经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人体毒品成分尿样检测报告,被告人徐某等人检测样本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被告人徐某又分别于2020年7月19日、7月24日、7月30日容留来某在其出租屋内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转账及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言来某、吕某、王某、徐某某、陈某的证言;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现场勘查卷宗、辨认笔录等;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的出租屋内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谢青
(院印)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江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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